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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春玲、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玲,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特96号申请人:刘春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方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春玲与申请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春玲与申请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3日经青岛市李沧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春玲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逾期交房违约金62215.2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春玲与申请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经青岛市李沧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