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陶志勇、于洪媛与王宏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志勇,于洪媛,王宏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0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陶志勇,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洪媛,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宏福,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陶志勇、于洪媛因与被上诉人王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志勇、于洪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洪媛、陶志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于洪媛、陶志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红 霞审判员 李 雁 北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