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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命对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命对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命对,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住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命对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命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曾命对与林某2达成口头协议,曾命对以15万元的价格承包林某2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东约村委会牛桥村“石古窝”的山岭及其种植的桉木。之后,被告人曾命对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李某等人到“石古窝”岭林地砍伐桉树通过板厂制材后牟利。同年8月23日,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政府护林员发现“石古窝”岭的林木被砍伐遂报警。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曾命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量为38.7602立方米。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曾命对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命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过磅单、证明、关于薪柴价格的复函、指认照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退赃单据等书证,证人幸某、谢某、林某1、叶某1、林某2、林某3、叶某2、吴某、余某、古某、李某、叶某3、叶某4的证言,被告人曾命对的供述和辩解,石古窝岭被伐林木现场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命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命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曾命对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