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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沙钦明与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钦明,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132号原告:沙钦明,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林,总经理。原告沙钦明与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钦明撤诉。审判员 秦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