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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忠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忠,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西乡县。2016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忠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付忠来到西安石油大学雁塔校区3号学生公寓附近ATM机旁,将路过该地的被害人王某1扑倒在地意图强奸。王某1反抗并呼救,付忠被赶来的学生控制后移交公安机关。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付忠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付忠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付忠来到西安石油大学雁塔校区3号学生公寓附近ATM机旁,将路过该地的被害人王某1扑倒在地意图强奸。王某1反抗并呼救,付忠被赶来的学生控制后移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王某2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4、被告人付忠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忠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杨 瑛人民陪审员  魏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