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庄道支行、廊坊国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庄道支行,廊坊国盾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泉江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创锦商贸有限公司,李鸿远,陈洪娟,王丹丹,陈洪祥,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庄道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17号。负责人:于新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廊坊国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桐柏村。法定代表人:李鸿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泉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A座106号。法定代表人:陈洪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创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永建路东侧3建宿舍。法定代表人:王丹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鸿远,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陈洪娟,女,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王丹丹,女,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陈洪祥,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庄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廊坊国盾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泉江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创锦商贸有限公司、李鸿远、陈洪娟、王丹丹、陈洪祥、李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丹丹位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十里河支行账号62×××81存款14847201.16元,因被执行人王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丹丹位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十里河支行账号62×××81存款14847201.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