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连某、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某,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廖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连某与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廖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连某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连某的债权为补偿款40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