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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连某、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某,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廖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连某与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廖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连某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连某的债权为补偿款40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