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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凤瑞与昌邑市热带植物馆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瑞,昌邑市热带植物馆东方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42号原告李凤瑞。被告昌邑市热带植物馆东方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言超,住所地: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瑞与被告昌邑市热带植物馆东方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长波审判员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