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魏建隆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隆,李卫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32号申请执行人魏建隆,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卫然,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魏建隆与李卫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2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魏建隆将位于丰台区草桥欣园三区1号楼10-15-2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至魏建隆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斯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