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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清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清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99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鹏,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小草坝镇金竹村金竹组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清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克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