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胜昌与折玉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胜昌,折玉兰,姬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141号申请人:郭胜昌,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折玉兰,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姬胜华,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申请人郭胜昌因被申请人折玉兰拒绝偿还其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折玉兰、姬胜华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新村经四路西侧墨金苑住宅小区A3幢3单元1***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315***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1***N(品牌型号:揽胜运动SALSN2E4)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1***N(品牌型号:揽胜运动SALSN2E4)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折玉兰、姬胜华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新村经四路西侧墨金苑住宅小区A3幢3单元1***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31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郭胜昌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1***N(品牌型号:揽胜运动SALSN2E4)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胜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