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景海、胡本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景海,胡本廷,刘景明,郭利军,邓成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98号原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景海,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胡本廷,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景明,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郭利军,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邓成柱,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景海、胡本廷、刘景明、郭利军、邓成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共计640元,由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