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周春屏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273号原告周春屏,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社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671-5。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乐,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组织机构代码69558324-8。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雄英,该局工作人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屏诉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周春屏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屏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审 判 长 乐 忠 槐代理审判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肖 薇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芬(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