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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林林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001号罪犯张林林,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4)惠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林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犯于2006年11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7月14日止。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滨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假释;以被告人张林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林林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张林林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其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张林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0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12月3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2月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林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林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林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