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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基根与孙圆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基根,孙圆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335号原告:陈基根,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孙圆眼,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陈基根为与被告孙圆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7日,被告孙圆眼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陈基根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圆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基根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若被告孙圆眼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告孙圆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