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李祖祥、周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李祖祥,周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226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龚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祖祥。被执行人周宾玲。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祖祥、周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1091.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祖祥、周宾玲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某处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XXXXXXXX),本案申请人为抵押权人(他项权证号为XXXXXXXX)。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苏0505执2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偿还债务。2017年3月29日,苏州天仁信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受本院委托作出苏州天仁信达房估(2017)法鉴第010号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载明苏州市虎丘区某处的房地产在估价时间点的市场总价为1412105元。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为99万元。2017年7月7日,竞买人王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中以1505000元最高出价竞得,并将全部购房款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至法院,故该房产应归竞买人王津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苏州市虎丘区某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XXXXXXXX)的所有查封。二、强制涤除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设定在上述房地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XXXXXXXX)。三、原登记在李祖祥、周宾玲名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某处的房地产的不动产物权归竞买人王津所有。竞买人王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