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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伟、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伟,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许忍忍,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吴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审判业务用)案号(2017)皖06民终483号主审人拟稿:合议庭成员复稿:审判长、庭长审核或签发:审委办校核:院领导签发:印刷校对:拟稿单位立案庭份数印刷时间文书名称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6民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忍忍,女,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126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姬敬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77号中央花城(南区)1栋104室。法定代表人:许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财,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伟、许忍忍、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及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伟、许忍忍、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伟、许忍忍、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伟、许忍忍、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9元,减半收取14409.5元,由许伟、许忍忍、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昱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