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黄赛龙、朱伟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黄赛龙,朱伟尧,陈彩金,陶庆芬,陶凤珍,陈钦丰,潘治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5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东兴市交警旁)。负责人:李之定,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男,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黄赛龙,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朱伟尧,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彩金,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陶庆芬,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陶凤珍,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钦丰,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潘治权,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黄赛龙、朱伟尧、陈彩金、陶庆芬、陶凤珍、陈钦丰、潘治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宪林审 判 员 韦少华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珍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