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范光美、胡永青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光美,胡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范光美被执行人胡永青本院在执行范光美与胡永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永青所有的浙K×××××号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永青所有的浙K×××××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徐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