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佳琪与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异45号案外人侯佳琪。委托代理人候志斌,系侯佳琪的父亲。申请执行人沈树春。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树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与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侯佳琪对本院(2016)吉07民5号之一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松原市宁江区春兴花园9幢214号、505号住宅楼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侯佳琪要求撤回异议���请。本院审查认为,侯佳琪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佳琪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秋铧审判员 范雪慧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艺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