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20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本市杭州南路金龙腾商贸行业主。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18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车美饰汽车装潢美容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某某的确切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田某某的确切去向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29000元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发现被执行人的确切去向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