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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继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继红,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孔继红,女,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中条山有色公司篦子沟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杨威,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中条山有色公司铜矿峪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继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29000元,我院于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29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案款29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