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翁路126号4楼。法定代表人:阳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法定代表人:袁万国。被执行人: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堰村8社。法定代表人:江辉政。委托代理人:杨晓娅,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屈超,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蓉,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黄蓉在银行有银行存款300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已经在本案支付申请人四川省中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06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已经将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养殖建筑物、设施、设备、生猪抵押给南充市商业银行贷款,被执行人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养殖建筑物、设施、设备、生猪不具备处置条件;对被执行人黄蓉、四川省钧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查询无果。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开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