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虎,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2008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14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2日、13日,被告人周虎在其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小区XX单元XX号的家中,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喻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苯胺片剂(麻古)。2017年6月14日,周虎在其家中容留李某、喻某、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苯胺片剂,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了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周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