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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立民与葛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民,葛昌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772号原告:孙立民,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葛昌海,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民诉被告葛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立民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