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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XXX诉郑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郑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财保31号申请人XXX,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巩家槽村*组。被申请人郑小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东韩村*组。XXX诉郑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X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小刚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小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陕FXJ5**车辆的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扣押。二、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郑小刚保管车辆,但不得转让、买卖、不得设立权利负担,如有损毁,自行承担责任。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