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某、邓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某,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