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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申嘉湖杭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申嘉湖杭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15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81号。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申嘉湖杭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路303号809室。代表人:骆鉴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申嘉湖杭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