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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善举与李圣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举,李圣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394号原告:李善举。被告:李圣金。原告李善举与被告李圣金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善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善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善举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