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善举与李圣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举,李圣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394号原告:李善举。被告:李圣金。原告李善举与被告李圣金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善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善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善举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