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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立夫、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立夫,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特5号申请人:朱立夫,男,196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白玉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男,汉族,1981年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立夫与申请人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经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朱立夫材料款69253.5元,于2017年7月27日前付清,双方之间的一切纠纷就此了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立夫与申请人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经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