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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海山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海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17号罪犯孙海山,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3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2月25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月31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2015年4月17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海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山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孙海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海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海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