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学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3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学民,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济心仁平价药店经营者,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民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学民从2017年2月份开始,在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济心仁平价药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经查,至案发时黄学民非法收受“六合彩”共20期,收受投注额达288899元。2017年4月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济心仁平价药店发现黄学民有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遂将黄学民带回审查,并从该店内查获六合彩投注单5张、现金1040元和记账本1本。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学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信息竞猜对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民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鉴于被告人黄学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学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赃款10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