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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小娟虚报注册资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小娟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7号罪犯邹小娟,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小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邹小娟与同案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小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邹小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邹小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小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邹小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小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邹小娟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