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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荣兵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兵,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30号原告:蒋荣兵,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花园。法定代表人:严新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兵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用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蒋荣兵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