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申华与被执行人许正波、胡先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申华,许正波,胡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422号申请人:张申华,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正波,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先梅,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申华与被执行人许正波、胡先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正波、胡先梅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张申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许正波、胡先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骆 云 桥审 判 员 萧 茵人民陪审员 ���李德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