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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平与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周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平,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周道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470号原告:金平,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冯岗工业集中区上峰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周道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道文,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金平诉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周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周道文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平的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工资款25603.25元及利息(以25603.25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进入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从事钢管装卸工作,约定工资标准为4.8万元每年。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工资计25603.25元。此款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能给付。因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系被告周道文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故周道文依法应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周道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加盖有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并经被告周道文妻子唐万华签名确认,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其内容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一致,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亦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系被告周道文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5月起,原告金平在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内从事装卸工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工资标准为4.8万元每年。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计32906.75元。2015年2月26日,双方对2013至2014年度工资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243.25元。被告于结算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被告周道文妻子、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监事唐万华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此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5年6月13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又欠原告工资10360元,唐万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后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上述两笔款项。2017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平向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以欠条的形式明确了其应当给付原告工资款25603.25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及时给付原告报酬,其拖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周道文作为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周道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金平工资款人民币25603.25元,并支付利息(以25603.25元为基础,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如被告未按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句容文华劳务有限公司、周道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剑岚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