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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王文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柴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博,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荣河镇。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本院核实,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理赔协议,该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双方在诉讼中签订理赔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故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依法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