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均宇、朱玲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均宇,朱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均宇,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朱玲玲,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均宇、朱玲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均宇伙同朱玲玲于2017年3月13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地铁站G口路旁,对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民警卢×进行辱骂、殴打等,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卢×面部、耳部及颈部多处擦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林均宇、朱玲玲于2017年3月13日被当场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均宇、朱玲玲所犯妨害公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林均宇、朱玲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均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朱玲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