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继春与王光汇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春,王光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春,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光汇,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王继春与王光汇劳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履行期限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