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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连群与付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群,付永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644号原告胡连群,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孙刚、万延淦(实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永红,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胡连群与被告付永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胡连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胡连群撤诉理由适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连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连群负担。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喻国俊审判员 董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