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连群与付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群,付永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644号原告胡连群,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孙刚、万延淦(实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永红,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胡连群与被告付永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胡连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胡连群撤诉理由适当,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连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连群负担。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喻国俊审判员 董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