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树友、李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友,李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友,男,汉族,1977年7月29日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德金,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书面保证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焦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