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烟台宝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宝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343号原告:烟台宝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朱家疃村。法定代表人:崔爱月,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英,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孙有军,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宝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查找一方当事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