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凤来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来,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财保88号申请人:刘凤来,公民身份号码X,男,197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锦,执行董事。申请人刘凤来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凤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处应付被申请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X元,予以扣留。担保人杨某某提供佳木斯郊区北焦化社区江南雅居X楼一单元X层X室,产权证为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97.77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中X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杨某某佳木斯郊区北焦化社区江南雅居X楼一单元X层X室,产权证为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97.77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