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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贾西亮与被执行人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西亮,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恢37号申请人贾西亮,男,生于1941年4月,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玉林,男,生于1957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贾西亮与被执行人张玉林借款纠纷一案的(1998)调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恢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华东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张淘淘��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冀新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