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洪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洪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93号罪犯马洪文,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东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365804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鲁刑二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5月1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8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1月27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33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洪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洪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马洪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洪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洪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33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