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志宁诉郐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宁,郐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333号原告:田志宁,男,1954年4月8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郐志国,男,59岁,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田志宁与被告郐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田志宁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志宁因与郐志国自行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志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田志宁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珂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