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2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王贵,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王贵酒后驾驶牌号为“豫R5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虹莘路近星友路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构成事故。后民警至现场处置并当场发现被告人王贵找他人顶罪。经认定,被告人王贵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mL。被告人王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贵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贵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王贵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