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定西市星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国宝、肖贵、刘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星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朱国宝,肖贵,刘喜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104号原告:定西市星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段圣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国宝,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30日,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肖贵,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6日,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刘喜兰,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1日,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星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国宝、肖贵、刘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市星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星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9元,被告朱国宝、肖贵、刘喜兰自愿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