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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492李大林与仲伟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林,仲伟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苏0707民初4492号原告:李大林,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仲伟皆,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大林与被告仲伟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李大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大林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