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阿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761号原告:江苏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善,该公司法务。被告:成阿龙,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江苏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新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荣乾 微信公众号“”